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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61954********,彝族,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云南省易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5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到易门县**街道**社区**村后**自家包谷地边,用尼龙绳支了一个踩扣,猎捕到一只白腹锦鸡,后将该白腹锦鸡带回家中圈养至今。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非法猎捕的疑似白腹锦鸡数量为1只,种属为白腹锦鸡,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1336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白腹锦鸡一只;2.书证:受案立案材料、强制措施材料、户口证明、扣押材料、收取证据笔录、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秉贵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白腹锦鸡一只),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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