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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4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汴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为食用罂粟苗,在其经营的修理自行车门市部房屋的后边种植罂粟。2019年12月05日,扶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铲除李某甲种植的罂粟苗,经清点共计1114株。经鉴定,李某甲种植的植物属于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上述罂粟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食用罂粟苗而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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