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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组织卖血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泗阳县**镇**组**号。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多次为牟利而组织人员至上海市血液中心献血。其间,李某甲事先通过微信招募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并告知上述人员献血流程、指定医院名称、收购献血证,后转售牟利。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民警抓获,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联系,招募李某乙分别于2020年4月4日、同月19日、5月3日至上海市血液中心向指定医院献血,并当场向李某乙收购献血证;招募李某丙、李某丁于同年5月4日至上址献血,并当场向二人收购献血证。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微信账号、转账、献血记录截屏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向李某乙、李某丙及李某丁转账以及上述人员献血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查获1张登记表、3本献血证、4部手机。

4.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查获的手机中检出微信账号使用记录。

5.上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管辖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组织人员出卖血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夷嵘

检察官助理郭天奇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乔祺,上海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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