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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组织卖血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克东县**镇**街**委**组**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花园**号**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18日,单独或伙同微信号为“a某某”的男子,多次为牟利而组织人员至上海血液中心献血。期间,李某甲采用网络招募方式召集江世泉、微信号为“A某某”等人,向上述人员告知献血流程、指定医院名称、收购献血证的价格等信息,并在约定地点收购献血证,后转售牟利。还在明知微信号为“a某某”的男子组织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王某某献血的情况下,帮助收购上述人员献血证以赚取“好处费”。

2019年12月18日,公安人员在红宝石路中央公园附近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涉案移动电话的事实。

2.证人钱某某、李某乙、刘某乙、刘某甲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事实。

3.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献血证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事实。

4.人口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武晶

检察官助理:丁沁怡

2020年4月20日

-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案犯身份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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