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村**号,住广东省阳西县**镇**道**号。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从2017年10月开始非法经营柴油至今,从上家李某乙、“占某某”“阿某甲”“阿某乙”等处,以低于市场柴油的价格购入柴油,通过微信(帐号:wxid_9707347073622)支付油款1576119元,后拉回溪头镇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柴油大量贩卖给辖区群众,通过现金及微信收取油款共计1007549.08元,共获利人民币8万多元。2019年12月17日下午15时许,李某甲驾驶长安牌小型货车(车牌号:粤QBA****)贩卖柴油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李某甲所贩卖的柴油840公斤,后经提取样品送检至广州能源研究所检测,均符合国家规定的0号(VI)柴油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4.勘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贩卖柴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换押证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记事本5本、光盘2个;
7.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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