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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9********,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3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底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无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了28万余元的汽油,在位于邳州市**镇**村**北30米路东的自家农资门市内非法经营汽油,销售金额10余万元。

2019年3月19日,邳州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乙、胡某某、李某丙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军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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