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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4月2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6日听取了辩护人雷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多次驾驶云******双排座皮卡车到泸西县**向当地烟农购买烟叶,堆放于李浩寨乡大冲村村民李某乙家的简易彩钢瓦房内,2019年8月30日13时50分许被查获。经对李某甲存放于彩钢瓦房中的烟叶进行称重,共9065公斤。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烟叶为有等级的烟叶100%,经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认价值人民币39623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过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买卖烟草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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