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位于华池县**乡**村其旧庄院安装地磅、油罐等设备用于收购原油。2019年4月17日至25日,李某甲以每吨原油1200元的价格先后向李某乙、李某丙、外号“小马”、“蓝猫”四人收购落地原油11次,共279袋,李某甲称重、化验含水,计算价格后与四人商定,待李某甲出售原油后付款。4月26日,李某甲将收购的原油装入甘M24**号“东风”牌货车暗罐,驾车运往宁夏**化工厂出售途中,行至华池县**镇**村境内时,被**油田公司采油十厂**作业区保安大队发现,李某甲弃车逃离,作业区回收原油22.8方,计17吨,价值59279元。
2019年5月28日,李某甲向华池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货车、油罐、地磅等作案工具;
2.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油田内供原油接轨价格的通知、**作业区原油回收凭证、机动车查询单、挂靠管理合同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赵某某、李某丙等四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指认、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原油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保宏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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