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李某乙(已判刑)、李某丙(已判刑)、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先后在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中誉大厦租赁办公场所成立了肇庆市端州区天银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称肇庆天银公司)和在广州珠海区租赁办公场所注册成立广州市南向希银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希银公司),并在肇庆市西江路中誉大厦2楼设立办公场所。肇庆天银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丙,公司股东是李某丙、李某乙;广州希银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是公司监理。李某乙、李某甲等人以公司名义先后与**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贵金属交易中心、“**投资”等经营平台联系,以代理会员身份通过平台进行所谓“大宗现货商品”买卖。在肇庆天银公司的办公场所内,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韩某某、黎某甲、黎某乙等人(以上人员均已判刑),冒充分析师、投资客户等身份通过QQ网络聊天工具联系被害人,向被害人发送虚假交易截图、虚构获利、虚报行程预测,诱骗被害人向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投入资金,李某乙等人从被害人亏损资金中获利,收取上级代理公司佣金。
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李某乙收到上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支付的返还佣金3515180.64元,收到平台通过被告人李某甲账户支付的佣金3790006.85元,天银公司收到**有限公司支付的佣金786358.06元,合计8091545.55元。代理“**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交易平台期间,诱骗了158人投入资金,投入金额共计2813550.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李某乙等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且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非法手段引诱投资人在其代理的平台上对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投资交易,其不但没有予以制止,还作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并参与李某乙等人的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非法经营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冀慧
附:
1.被告人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9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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