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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用的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台前诊所后面平房内经营一家私油站,在未取得有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多名司机提供加油(汽油)服务。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并起获汽油约700升。经核实,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贩卖汽油的金额为人民币1208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台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3.证人李某乙、莫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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