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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武宣县****村民委******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下午17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牌号为桂BE****的解放牌货车,从南宁**镇运输一批香烟到广东省汕头市,在途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木材检查站的时侯,被广西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门依法当场查获,当场查获香烟11636条。经鉴定,查获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44123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香烟,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明鸣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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