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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21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楼**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公馆**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建立账户开始代理外盘期货,后其发现利润可观,遂租用南昌市西湖区力高滨江天郡B座3319室作为办公地点,招募吴某某、罗某某等工作人员组成团队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李某甲通过网络购买他人电话号码并制定聊天话术,安排业务员拨打电话吸引客户、建立微信群发布投资信息等方式推荐客户在**期货平台进行交易,由客户通过垦荒牛期货交易软件在**期货公司交易平台进行出入金操作,交易资金进入**期货(香港)有限公司非法从事黄金等期货交易,李某甲从中赚取平台返还的客户交易手续费差价。经查,李某甲经营的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及未办理营业执照,李某甲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质。

经统计,从2019年8月1日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的垦荒牛账户月结账单显示客户入金总额为541644.92美元,折合人民币总计4197748.13元,李某甲从交易平台非法获取返利总计人民币615500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西湖区力高滨江天郡被抓获,民警扣押李某甲持有的九江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各一张,电脑主机一台,华为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电脑主机等物证;

2.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归案情况、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熊某某、罗某某、廖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媛媛

检察官助理:徐悄然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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