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9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滴滴专车司机,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7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9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2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以自己控制的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相继在兴业银行和第三方平台申领到多台POS机。在此期间,李某甲与廖某某(已判决)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在重庆市江北区赛博电脑城使用上述POS机多次为廖某某提供信用卡套现及套现后代还的服务,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获利,套现总额为人民币89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光大银行信用卡交易记录、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款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信用卡套现数额为人民币89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倩

检察官助理 黎娜娜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单元**-**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