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现住地天津市东丽区**号楼**号。2017年1月26日因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系无业人员,自2019年6月间,其在未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东丽区华明镇附近非法低价收购各类药品后加价在本市南开区青云桥下小树林附近、人民医院附近进行销售,牟取非法利益。2019年9月26日22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市南开区芥园西道与冶金路交口设卡检查时,将欲到人民医院附近非法售卖药品的被告人李某甲查获,当场从其驾驶的牌照号为鲁A****2的大众途观汽车中查获并扣押药品四袋。后经工作,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的租住地本市东丽区**苑**号楼**号、被告人李某甲妹妹李某乙的租住地本市北辰区**小区**门**号查获并扣押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收购的同仁大活络丸、脑心通胶囊等65种药品。经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物品同仁大活络丸、脑心通胶囊等65种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为药品。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以上被查获并扣押的药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09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孟某某的证言;
2、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照片,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甲身份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前科劣迹材料,其他书证材料等;
3、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4、视听资料:视频截图4张;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人民币120931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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