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人,住临泉县**街道**村委**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1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同年10月23日、1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临泉县城关街道**村委会**村及周边**村等处取土卖至飞宇新型墙体有限公司。经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测量:1.位于**村内“U”型开采坑,取土方量为19620.70立方米;2.位于**村**路南北两侧的两个开采坑,取土方量为21201.10立方米;3.位于**村**路北侧,桥东侧的两个开采坑,取土方量为41442.20立方米;4.位于**村东地养猪厂西侧的两个开采坑,取土方量为34066立方米,总取土方量为116330立方米。经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鉴定,7处开采坑中所采集的24件样品均为砖瓦用粘土矿。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116330立方米粘土总价格为1337795元。
经江苏省兰德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评估测算,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取土致使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等直接摧毁、耕地耕作层已灭失,现状已不能满足正常农业生产种植条件等严重危害;通过外运土回填、有效土层恢复等工程措施,复垦方案预算总投资为350.91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为285.89万元,其他费用58.24万元,不可预见费6.78万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接电话通知到临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非法取土区修复方案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大连市勘查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报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伟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证据材料1页、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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