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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采矿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60********,瑶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牛路村下扎头源处擅自开采建筑用砂矿产资源,并进行销售,经评估鉴定,李某甲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473253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承包协议、户籍信息等书证;2.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47325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光忠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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