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5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指定监视居住,2019年3月12日本院以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组织300余名广西区内外退役人员到桂林市叠彩区***院门前聚集,实施列队、静坐、拉横幅、布展板等行为,企图干预法院对范某某医疗事故一案判决执行,非法聚集至次日中午。本次非法聚集时间长、人数多、规模大,导致桂林市叠彩区***院无法正常办公、相关判决被中止执行、公交运营线路被迫调整、现场附近交通堵塞、周边企业和市民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严重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召集广西区内退役人员300多人到桂林市临桂区**广场聚集后列队、喊口号前往临桂区**。退役人员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先后两次冲过民警设立的警戒人墙,在距离临桂**约200米处非法聚集,在聚集地拉横幅、挂标语、用音箱大声播放口号等。引发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周边店铺无法正常营业,对市民出行和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给临桂区政府各部门造成严重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许某某、李某乙、马某某、范某某、秦某某、林某某、潘某某证言;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现场勘查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彭武林
检 察 员: 韦文婷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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