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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顺盗窃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某甲顺,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古某某中央大道后路十二街1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凌晨4时某某,被告人李某甲顺在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村三联路口网酷网吧停车场,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上前将该车盗走后离开现场。

2019年11月6日凌晨4时某某,被告人李某甲顺在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村三联路口网酷网吧停车场,见被害人廖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某某牌电动车,上前破坏该车车头锁后,发现该车锁着碟锁,无法盗走,又继续破坏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的车头锁,准备将该车推离现场时,被网酷网吧工作人员现场控制并报警,民警到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顺。经鉴定,上述台某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9元,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等;2.证人杨某某、廖某乙平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廖某甲、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顺供述和辩解;5.照片材料;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甲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顺已经着手实行第二宗盗窃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某某,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顺自愿如某某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顺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光盘3张,摩托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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