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伙同冉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我市东区、石岐区实施多起入户盗窃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伙同冉某某来到被害人毛某位于东区朗晴轩**栋**房的住处,入户盗走现金数百元。
2、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伙同冉某某来到被害人黎某志位于石岐区岐江苑**幢**房的住处,入户盗走手机2台(无法核价)及现金数百元。
3、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乙来到被害人潘某彬位于石岐区悦来南路南兴花园**幢**房的住处,入户盗走现金人民币八、九百元。
4、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伙同冉某某来到被害人刘某梅位于石岐区岐江苑**栋**房的住处,入户盗走现金人民币约六百元。
5、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伙同冉某某来到被害人高某位于东区朗晴轩**栋**座**房的住处,入户盗走现金人民币九百元及港币二千元。
6、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伙同冉某某来到被害人高某位于东区聚景园**幢**房的住处,入户盗走手机1台(无法核价)。紧接着,两人来到该幢**房,入户盗走被害人桂某亚现金人民币约七百元。
7、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来到被害人黄某峰位于东区聚景园**幢**房的住处,入户盗走手机2台(无法核价)及现金人民币四、五百元。
破案后,上述赃物赃款均未能缴回。
2019年9月1日,公安人员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抓获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1册、电子卷宗1份、散页5页;
3、视听资料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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