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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市**县,居住于**市**县**街道**村委**村,2008年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曼哈网咖17号电脑桌上盗走被害人袁某某价值3600元的黑色华为mate30pr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具备累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媛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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