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区,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下午15时许,在五河县**快递营业部内,被告人李某在分检快递的过程中,乘人不备,将不属于自己负责派送区域内的一部苹果手机快递件盗走。被盗手机系iphone 11,128G,黑色,序列号:FK1ZJ6K1N741,官网售价为人民币5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被盗手机照片和序列号照片、丢失快递件订单、苹果快件包装样式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的证言;
3.被害人凌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盗现场视频资料;
6.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海峰
检察官助理:郭晨曦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