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 2018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19日予以释放。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窜至西秀区华西办胶泥村68号院子内,将被害人熊某停放在此处的的一辆两轮电动车偷走,并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910元。现被盗车辆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姚某、薛某的陈述;
3.被害人熊某的陈述;
4.西秀区发改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姚春敏、张久贵对李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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