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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25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三原县*****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郑某(已起诉)驾驶白色江铃陆风牌套牌车来到阎良区北屯街道办航空基地保税区南门附近,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周*停放在此处的陕A***3号货车油箱盖撬开,将油箱内的400余升柴油盗走后卖给马*(已判决)。经价格认定,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2500元。

2.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郑某驾驶白色江铃陆风牌套牌车至阎良区振兴街道办官刘村买家组附近,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宋*停放在此处的陕A***1号货车油箱盖撬开,将油箱内的100余升柴油盗走后卖给马*。经价格认定,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625元。

3.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郑某驾驶白色江铃陆风牌套牌车至阎良区关中环线航空城大桥加油站附近,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梁**停放在此处的豫H***5号货车油箱盖撬开,将油箱内的250余升柴油盗走后卖给马*。经价格认定,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1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郑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西安市阎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莉

                                     检察官助理:丁立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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