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33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4********,汉族,中专,无业,住浙江省仙居县**乡**村**路**号。2013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12日因盗窃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仙居县**街道**社区的一排房屋,从其中一间未装修房屋进入,来到四楼阳台,攀爬至仙居县**街道**社区**号陈某家的四楼阳台,后从阳台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在陈某家四楼的房间衣柜内盗窃到一只首饰盒,后在逃跑的过程中首饰盒丢失。经鉴定,被盗的玉质手镯、玉佩吊坠因重量、规格不详,无法认定价格。
2、2020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仙居县**镇**村的一排房屋,从其中一间未装修的房屋进入,再从三楼的窗户攀爬至隔壁冯某某家三楼的房间内,后来到冯某某家二楼的卧室,在二楼卧室内的衣柜顶部、衣柜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2000元许,在卧室衣柜内盗窃到黄金戒指、黄金项链等首饰。黄金首饰后卖至夜市一个陌生男子处,以200元每克变卖,共卖了62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的黄金挂件于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69.6元,被盗的黄金项链于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996.8元,其余被盗物品因规格不详,无法认定价格。
3、2020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仙居县**镇**村的一排房屋,从其中一间未装修的房屋进入,后攀爬至**镇**村朱某某家的顶楼,撬开顶楼木门进入室内,后在朱某某家二楼卧室的衣柜内盗窃了人民币现金600元。
4、2020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仙居县**街道**村会议室附近的一排房屋,从其中一间破旧的房屋进入室内,后从该房屋三楼的平台攀爬至隔壁三楼的窗户去盗窃的过程中,摔落至地面,无财物被盗。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查询、发票复印件、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2.归案经过、证人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冯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胜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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