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旋,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4********,汉族,文盲,聋哑人,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排**号,现住址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2017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旋窜至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津围公路旁**公司门口,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飞翎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00元。
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告人李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旋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等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旋属又聋又哑的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告人李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旋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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