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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现住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202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溜门进入烟台市芝罘区龙海家园*区*****号室内,盗窃王某乙家中的蚕丝被一床,安置房屋领取单两张、粮票23张,双肩包一个,保温杯两个,万达牌电热水壶一个,小风扇一个,剪刀一把及人民币17.4元。经烟台市芝罘区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万达牌电热水壶及23张粮票价值人民币76元。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现金及物品折价共计人民币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各一份;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烟台市芝罘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楼峻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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