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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捕前住滦平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5月23日0时许,李某和刘某某从停放在滦平镇A小区**号楼楼下的鄢某某卖水果的三轮车上窃走一书包樱桃。

2. 2019年5月25日左右一天的晚上,李某从停放在上述地点的该三轮车上窃走一大袋荔枝及樱桃。

3. 2019年10月27日2时许,李某从停放在上述地点的该三轮车上窃走一食品袋柚子、大枣、梨、苹果。

4. 2019年10月29日23时,李某从停放在上述地点的该三轮车上窃走桔子、苹果、大枣。

5. 2019年11月4日0时许,李某到停放在上述地点的该三轮车上窃取桔子、苹果、大枣、葡萄等水果时,被鄢某某、王某、何某某现场抓获。

经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以上被盗水果共计价值人民币154元。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常树

2020年3月3日

附:1. 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2. 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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