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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8198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县,无业,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栋**单元**室。2018年9月因吸毒被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9月因吸毒被云南省澄江县行政拘留12日。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通过猜测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代理商账户名称和代理商原始密码获取了相关代理商下属商铺的用户名,秘密修改商户的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绑定至自己的三个微信账号,将上述商户的账户内资金转移至自己的微信账户中。经**公司后台数据统计,被告人李某利用上述手法盗取**公司平台中各个代理商名下的商户资金共计人民币42443.62元。

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在云南省玉溪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公安机关调取李*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户资料、聊天记录,对应的财付通交易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诚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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