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汉族,生于1991年2月1日,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北段活动板房,户籍地为渭南市澄城县**镇*家**组71巷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1********,农民。2014年4月因盗窃罪被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2018年11月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202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盗窃所得的电动三轮车窜至临渭区朱王村口“**包子店”,趁无人之际,采取破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该包子店内盗窃现金90元,三星牌手机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后将两部被盗手机以70元的价格卖给临渭区邮电大楼下一外号叫“小白”的男子(基本情况不详),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认定:被盗三星牌手机价值50元、华为牌手机价值339元。
2.2020年3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渭南市临渭区沙王桥南口东侧的“**狗肉店”,趁无人之际,采取破门而入的方式钻入店内,将卧室和大厅内的金色金属首饰一套(一条项链、两枚戒指、一个手镯)、一只手表、六枚古币、一瓶果啤盗走,后将两枚戒指丢弃至201国道临渭区吝店镇南排碱沟北约50米处。现被盗物品除两枚戒指外其余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认定:被盗六枚古币价值50元,金色首饰价值1200元,手表价值828元。
3.2020年3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盗窃的电动三轮车窜至渭南市临渭区固市镇固市村三组大转盘处,因电动三轮车没电,该李将该车弃于路边,发现附近一个活动板房处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后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孟某某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于2020年4月7日将该电动车以65元的价格卖给渭清路一老头(基本情况不详),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48元。
4.2020年3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独自一人窜至渭南市高新区新盛路“百世快递”店门前。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弃至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固市村三组转盘处,现被害人已在弃置地将该电动车找回。经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597元,
5.2020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电动车窜至渭南市蒲城县卤阳湖与108国道十字西南角活动板房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用事先准备的剪刀,采取破坏西侧活动板墙而入的方式进入该房内,将被害人吝某某房内的25瓶饮料、2包槟郎、8包豫竹方便面盗走,被盗物品均自用,经认定:被盗饮料价值125元、被盗槟郎价值20元、被盗豫竹方便面价值8元。
6.2020年3月1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电动车窜至临渭区西四路北段高架桥南100米停车位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银色悦达起亚牌小轿车(陕A*****)内一女士手提包盗走,将手提包内300余元现金盗走并已挥霍,后将手提包扔至临渭区渭南北站西边绿化带内。
7.2020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电动车窜至临渭区五马路木木烧烤店,趁无人之际,在木木烧烤店门口的冰柜中翻寻到店门钥匙将门打开进入店内,将被害人田某某放置在店内柜台处的一台电脑显示器、一个点菜宝和一部POS机盗走,后将点菜宝、POS机和电脑显示器放置在骨科医院北边绿化带靠墙的冬青树下,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认定:被盗显示器价值760元、点菜宝价值186元、POS机价值496元。
8.2020年3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盗窃的电动车窜至临渭区双王办八里店村京东快递店门口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魏某停放在此处的快递三轮车座椅下储物箱内钱包盗出,将钱包内300余元现金盗走,后将钱包扔至快递店南邻一罐子内,现被盗钱包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盗窃所得赃款已挥霍。
9.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盗窃的山地自行车窜至临渭区西五路与西六路区间路上停车位处(政府小区锅炉房正对面,头西尾东停放),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大众牌桑塔纳小轿车(车牌号陕E*****)内储物箱现金300余元现金盗走,盗窃所得赃款已挥霍。
10.2020年4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电动车窜至渭南临渭区310国道八里店村嫣然生态花园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采取破网入户的方式进入该生态花园内,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花园的一辆黄色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将山地自行车以65元的价格卖给渭南市蒲城县城转盘处一过路男子(基本情况不详),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认定:被盗山地自行车价值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量刑时请参照《刑法》第六十五条。
此 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冬蕾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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