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70********,山西省太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湟源路*附**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皋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原系甘肃鑫海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10月被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甲辞退。2019年1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用从李某甲处偷来的钥匙打开皋兰县忠和镇冀丰产业园兰州天河纸业仓库的大门,盗窃库房内的203箱复印纸,并低价变卖给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的李某某,被告人李某得赃款4400元并挥霍。经皋兰县价格认证中心皋价认(202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山东天河纸业的红天和兴80gA4复印纸单位价格为198元,82箱总价16236元;山东天河纸业的黑天和兴70gA4复印纸单位价格为170元,55箱总价9350元;山东天河纸业的红天和兴70gB4复印纸单位价格为125元,31箱总价3875元;山东天河纸业的天将(绿色)70gA4复印纸单位价格为155元,35箱总价5425元,上述203箱复印纸价值合计34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旭儒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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