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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9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队**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丁某某放在瑞丽市人民路团结建材市场10栋14号店铺茶几上,一部价值人民币4320元的黑色苹果XR手机盗走。

2020年4月15日16时许,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新民村**巷卫华旅馆204房间内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并根据李某的供述,追回了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沈良浩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四张(含监控视频一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_《户口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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