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福县,住安福县某某镇某某街自建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和2020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来到安福县某某镇某某电器店6楼的赵某某住处,趁无人之际将赵某某放在房间桌子上的一张卡号为************的安福县农商银行卡偷走,并于2019年11月29日和2020年1月11日分别到县城安福县农商银行ATM机上取款3000元、4000元。
2、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在安福县某某镇赵某某经营的某某电器店内4次盗窃现金,共盗得现金1900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主动退赔1万元现金给受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证明等;2.证人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主动退赔被害人一万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清平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