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7100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波塘镇某村某组X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发现霍某源停放在岑溪市波塘镇南垌村霍某源木厂旁边的一台拖拉机处于闲置状态,便萌生了盗窃该辆拖拉机的想法。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将回收拖拉机废铁的吴某锋带到停放拖拉机的地方,谎称该拖拉机是霍某源叫他帮忙作烂铁卖的,随后两人将该拖拉机打着火,由李某将拖拉机开走。次日,李某与吴某锋找切割师傅在三堡镇谏塘村的一处沙场边将该拖拉机进行切割,吴某锋向李某支付了共人民币1800元钱。经鉴定,被盗拖拉机价值人民币8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子琳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案卷材料1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