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系朋友关系,李某某因在网上赌博输钱逐想从黄某某手机转账至自己手机继续赌博。2018年7月13日晚,两人在利川市“谭记烤鱼”店吃饭时,李某某趁黄某某不备,将黄某某的手机解锁后进入其支付宝通过“网商贷”平台,贷款人民币10000元,并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4000元,还款该贷款平台6000元。7月14日凌晨许,两人到利川市蓝天宾馆开房,李某某趁黄某某熟睡之时,再次将黄某某的手机解锁后在“网商贷”平台贷款4000元用于网上赌博。因赌博输钱,李某某继续在该平台贷款3000元后又还款,同时通过微信转账将黄元惠绑定在微信上的建设银行账户上3000元转入自己的****。后又贷款90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300元,提现至黄某某绑定的农业银行账户后通过微信转账至自己微信账户8****,最后通过微信转账将黄元惠绑定建设银行账户上3800元转入自己的****,李某某共计从黄某某手机转账至自己手机23700元。
另查明,案发后李某某赔偿黄某某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贷款记录截屏、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万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25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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