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绰号洪江,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083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德江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在朋友王某某家玩。当晚21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得知公公生病被送往医院,便前往医院看望公公,留李某一人在自己家中。李某在王某某离开后到客卧房间休息。次日凌晨5时许,王某某返回家中拿身份证,并查看了主卧室衣柜内的现金后再次出门。李某在王某某出门后,将王某某放在主卧室衣柜里的人民币25200元盗走(币种下文相同)。
2020年1月21日,李某父亲代李某退赔王某某25200元,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5.李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25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其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曹永安
检 察 员:田 浩
2020年3月30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