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大同市浑源县大磁窑镇人,捕前住原平市**园**室。因吸食毒品,2010年11月因吸毒被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责令戒毒三年;2012年5月份因吸毒被浑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12月因吸毒被浑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月24日被原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原平市时代广场西边绿化带附近,将一辆红色“邦德”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后卖给一个废品收购人员,卖的赃款120元全部购买毒品吸食。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价值360元。
2、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原平市时代广场(体育北路一侧),将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后卖给一个废品收购人员,卖的赃款120元全部购买毒品吸食。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价值200元。
3、2019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原平市家家利超市附近将一辆红色“塞克”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卖给一个废品收购人员,卖的赃款120元全部购买吸食毒品。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价值200元。
4、2019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原平市家家利超市附近将一辆黑色“塞克”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卖给一个废品收购人员,卖的赃款120元全部购买吸食毒品。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价值350元。
5、2019年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原平市新华林超市门口将一辆“塞克”牌电动车的电瓶拎起准备离开时,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价值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史秀云
2019年8月21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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