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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等五人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静宁县人,住甘肃省静宁县某某铺镇某某某某**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23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陇西县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静宁县人,住甘肃省静宁县某某铺镇某某村某某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陇西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67********,汉族,文盲,农民,甘肃省静宁县人,住甘肃省静宁县某某铺镇某某村某某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陇西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静宁县人,住甘肃省静宁县某某铺镇某某村某某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陇西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静宁县人,住甘肃省静宁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陇西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森林公安局陇西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的犯罪事实:

    1.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及罗某某三人在禁猎期内到禁猎区平凉市静宁县某某大山隧道洞口312国道南侧约50米的某某水坝,采用夜间照明、网捕的方法,非法猎捕中华蟾蜍约3斤(15只),并将猎捕的中华蟾蜍卖给被告人张某某。

    2.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及罗某某三人在禁猎期内到禁猎区定西市安定区某某镇S209省道西侧约50米的某某水库,采用夜间照明、网捕的方法,非法猎捕中华蟾蜍89斤(443只),并将猎捕的中华蟾蜍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

3.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及罗某某三人在禁猎期内到禁猎区定西市陇西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社某某沟河道涝坝,采用夜间照明、网捕的方法,非法猎捕中华蟾蜍48.6斤共242只,在离开时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陇西县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二、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

    1.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平凉市静宁县某某铺镇路边收购明知是李某、王某某、罗某某三人非法猎捕的中华蟾蜍约3斤(15只)。

2.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平凉市静宁县某某铺镇路边收购明知是李某、王某某、罗某某三人非法猎捕的中华蟾蜍89斤(443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采用夜间照明、网捕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出售的野生动物中华蟾蜍系非法狩猎所得而予以收购,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斌兴

检察官助理:李丽霞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定西市陇西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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