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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乡*庄。因寻衅滋事201911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1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1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2020330日被许昌市魏都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男,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许昌市示范区魏庄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许昌市建安区**镇政府**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11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3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11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3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2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3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2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3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胡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3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954,被告人李某、胡某、王某甲酒后在许昌市魏都区察院西街与南顺河街交叉口处与被害人陈某等人发生口角,后三被告人用手打、脚踹、腰带抽打等方式殴打被害人陈某、王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陈某的伤情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胡某、王某甲自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王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2019111622,被告人李某酒后在许昌市魏都区票房街π酒吧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后伙同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用手打、脚踹的方式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的伤情程度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自动投案。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胡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王某甲、胡某、王某乙、王某丙系共同犯罪,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甲、胡某、王某乙、王某丙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甲、胡某、王某乙、王某丙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定从轻处理。综合五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认罪表现等,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王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峰

刘成光

2020330

附:

1、被告人李某、胡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现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住址:许昌市建安区**乡*庄,联系电话:1770374****;被告人胡某住址:许昌市**区魏庄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51739****;被告人王某甲住址:许昌市建安区**乡**村,联系电话:1863746****;被告人王某乙住址:许昌市建安区**乡**村,联系电话:1990399****;被告人王某丙住址:许昌市建安区**乡**村,联系电话:173039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社会调查报告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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