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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县汾*****村。2019年9月3日被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洞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经左某与临汾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共谋后,由**村报账员员某某(另案处理)伪造3号机井协议、预算书、预算表、决算书、决算表等相关手续,被告人李某加盖临汾市*****有限公司公章和个人印章,提供公司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并以公司名义开具28.008万元工程发票,员某某以此为据在东沟村集体账目中报账,工程款转入临汾市******有限公司账户后,经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安排樊某某将28.008万元全部转给员某某指定的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帮助左某、员某某套取集体财产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依法认定其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生龙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临汾市**县*****村后街5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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