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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育、李某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李某育,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址:湖南省*********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4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双,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4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育、李某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育、李某双伙同李某、李丽某(另案起诉),于从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凰城风雅苑96街l1号,以经营证券交易为名,以非法手段,从他人处取得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诱导他人进入其代理阿“汇亿通国际”平台入金交易,从中获利。2019年12月03日17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从该团伙持有的电脑内查获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经审计师审计,查获电脑内共有公民个人有效信息共实际条数211869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李某育、李某双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李丽某等人的证言;

4.审计报告意见书;

5.视频监控录像;

6.缴获的电脑等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双、李某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裕房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双、李某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作案工具:台式电脑6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提移动电话机28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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