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李某臣,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2********,汉族,文盲,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臣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臣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颍上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2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臣因对本村村民陈某廷长期钓鱼而产生不满。2020年8月4日凌晨3时许,在**镇**村敬老院门口时,李某臣持砖块从陈某廷后方击打陈某廷头部数十下,致使陈某廷倒地不起,李某臣又将陈某廷拖进河沟内致其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陈某廷系颅脑损伤后溺水死亡;被鉴定人李某臣患轻度发育迟滞,对于殴打陈某廷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明显消弱,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臣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臣的供述和辩解;
5.颍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阜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颍上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案发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鹏
检察官助理:宋少凤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臣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材叁张,光盘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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