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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良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李某良,曾用名李某南,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镇**村**号**号,现住江西省宜丰县**镇**村**号**号。2000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4年11月6日因赌博被宜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8月3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7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21年2月19日因醉酒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被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李某良与其哥哥李某某在其位于宜丰县**镇**村**号**号的家中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李某良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饭后被告人李某良独自驾驶李某某的浙******号轻型栏板货车到达宜丰县芳溪镇集镇。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某良独自驾驶浙******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宜丰县芳溪镇集镇开往宜丰县城,行驶至宜丰县**乡龚家坪路段时,被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下,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被告人李某良体内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后抽取被告人李某良的血液送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2.54mg/100ml。经查,被告人李某良不具备驾驶浙******号轻型栏板货车的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吸式酒精检测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良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良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某某

检察官助理:胡某某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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