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居民。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任**与被告人李**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并育有一子,双方关系闹僵。2019年01月12日11时许,任**、任**1及二人母亲到临渭区盈田村四组被告人李**家因要见孩子与被告人李**起冲突,双方厮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李**及李*(未到案)对任**1实施殴打,致任**1鼻骨骨折。经鉴定任**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毛莉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在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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