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方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案。
1、2015年12月,被害人张某甲、辛某某与被告人李某在香港、澳门旅游期间相互结识,李某在聊天期间向张某甲、辛某某等人吹嘘自己能购买到工作关系,有能力为他人办理退休等事宜,并且虚构自己在矿务局工资处和省林业部门工作的身份,骗取张某甲等人的信任。
旅游结束后张某甲、辛某某便托请李某为自己及家人办理退休事宜,并按照李某的要求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办理退休的费用交给李某。同时张某甲、辛某某、杨某某等人在亲属、朋友间散播李某为其办理“退休”一事,并接受朋友托请为其办理“退休”。自2016年1月至7月间,张某甲、杨某某陆续将46人办理“退休”的资料及办理费用人民币1351000.00元交给李某。
2、2016年孟某某经张某甲结识被告人李某,李某向其吹嘘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并取得孟某某信任。2017年3月孟某甲受赵某某、张某乙的请托,联系李某为二人办理退休。2018年1月尖山区**路孟某甲经营的**沙发厂内,李某收取赵某某、张某乙办理“退休”的资料及办理费用人民币120000.00元,事后孟某乙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0000.00元。2019年1月11日至12日,赵某某将其婆婆莫某某办理“退休”费用人民币30000.00元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交给李某,并通过邮寄方式将莫某某的个人资料交给李某。
3、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为骗取钱财,向朋友李某甲吹嘘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并取得李某甲信任,李某甲于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22日分四次将办理退休费用人民币50500.00元,通过银行汇款转账给李某,并将办理退休的资料送至李某朋友陈某处。
2018年11月被害人李某丙得知其三姨(李某丁)委托被告人李某办理退休,便通过电话和微信与李某联系,要求李某为其办理返岗一事,李某吹嘘自己认识双矿集团高层领导,取得被害人信任后,2018年11月,李某丙通过银行汇款将人民币45000.00元办理费用转账给李某。
2018年10月被害人李某戊通过李某丁得知被告人李某有能力为他人办理退休,在与李某取得联系后,托请李某为其丈夫张某乙办理退休,并于2018年10月26日李某丙按李某的要求,将办理“退休”所需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资料送至双鸭山档案馆陈某甲处,2018年10月29日李某丙通过银行汇款将人民币65000.00元办理费用转账给李某。2018年11月23日李某为继续骗取钱财,谎称为陈某乙办理医保,被害人李某丙于2018年11月25日再次将人民币5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某。
4、2016年被告人李某在同学聚会上吹嘘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办理退休等事宜,并且虚构自己在省**部门工作的身份,骗取其同学顾某某信任,顾某某便托请李某为自己及家人办理退休事宜,自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间,顾某某将自己及亲属汪某甲、汪某乙、杨某某4人办理“退休”的资料及办理费用人民币201000.00元通过给付现99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李某。
5、2016年末被害人张某丙得知被告人李某能为别人办理退休,托请李某为其丈夫孙某某、朋友赵某某办理退休,并于2017年1月18日将孙某某办理“退休”的资料及办理费用人民币45000.00元交给李某。2017年10月赵某某将办理“退休”的资料及办理费用人民币75000.00元交给李某。事后因李某迟迟未能办理退休,张某丙、赵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到向阳派出所报案,李某害怕受到处罚,由其母亲郭某某将张某丙、赵某某所交人民币120000.00元返还给张某丙、赵某某。
6、2014年被告人李某为骗取钱财,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有能力为他人办理退休,并且已经成功为他人办理,骗刘某某办理退休,刘某某未予应允。2018年11月刘玉艳托请李某为自己及其丈夫付连宝办理退休,并于2018年12月将办理“退休”的资料及办理费用人民币62000.00元交给李某。
7、2016年被告人李某为骗取钱财,向朋友敖某声称其认识领导,有能力为他人办理退休,取得敖某某信任,敖某某托请李某为其亲属王某某及朋友祝某某办理退休,并将为2人办理“退休”的资料及办理费用人民币95000.00元交给李某。随后李某与敖某某共同在**投资经营蛋糕店,李某投资18万元,2018年蛋糕店因亏损倒闭,因王业忠、祝某某二人退休一直未办理成功,敖某某扣留李某投资款人民币95000.00元返还给王某某、祝某某。
2贷款诈骗案。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诈骗钱财,通过自己手中持有被害人辛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莫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照片的条件,利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管理漏洞,冒用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身份,向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消费贷款及商品贷款。2019年4月4日成功利用李某某名义骗取商品贷款人民币9999.00元。2019年4月10日成功利用赵某某的名义骗取商品贷款人民币10000.00元,消费贷款人民币14000.00元。因辛某某、莫某某兰、张某某三人征信不合格,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未予批准贷款申请。截止案发时欠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23827.47元。
被告人李某于三年间共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767000.00元。李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人民币33999.00元,截至案发时已还人民币10171.53元,未还人民币23827.47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挥霍、投资及偿还债务,同时为取得其他受害人信任,假装成功办理退休,自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利用骗取的钱款给八名被害人每月发放工资人民币244800.00元。同时编造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期间怕自己实施的诈骗事实败露,偿还几名被害人钱款。2019年5月李某见被害人逼迫还款且无力支付,潜逃至内蒙古自治区躲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证人冀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缴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李某乙、赵某甲、赵某乙、顾某某、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维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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