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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现住址为济南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室。因实施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10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罚款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自称李某乙,于2020年7月1日通过其女友李某丙介绍后称可以帮张某某购买车辆,当晚,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吃饭时联系了一辆迈腾车后说需要交定金,被害人当场用微信转给被告人李某甲购车定金7000元;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微信朋友圈找到一张帕萨特轿车图片发给被害人张某某,问帕萨特行不行,得到被害人同意后,被告人李某甲称还需再交定金,凑够10000元,张某某随后又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甲3000元,被告人两次收取被害人张某某购车定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后被告人李某甲以正处理车辆违章无法过户、用虚假视频骗张某某说马上签协议、车辆档案还没提、正在车管所等待签协议等各种理由推脱。其间,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称如果见不到车就退还被害人两万元,并以李某乙名义给被害人出具了定金收到条。后被告人李某甲既不交车也不退钱,在得知被害人张某某要报警后,拒接被害人电话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将所收被害人的购车定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所得赃款被侦查机关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所得赃款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健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563419****);

2.卷宗2册,光盘7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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