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李某,男, 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42000********,汉族,非中共党员,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社区**村(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交易猫交易”APP平台上谎称“和平精英”游戏账号(2950258347)出售,被害人章某向其支付6500元货款后,其再通过向腾讯游戏官方客服申诉将账号找回,致使被害人章某无法登录所购买游戏账号。
2、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将其“和平精英”游戏账号(2950258347)挂在“5173游戏交易”APP平台谎称出售,被害人左某支付6100元货款后,其通过向腾讯游戏官方客服申诉将账号找回,致使左某无法登录所购买游戏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章某、左某的陈述;3.证人左某甲的证言;4、检查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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