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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XX,男,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X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广西XXXXXXXXXX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XX通过网上约定,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并收取20%-30%提成。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 2020年3月2日,吴XX另案处理)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320665XXXX,后登陆该QQ并冒充QQ主人对QQ内在线好杨XX进行诈骗,被害人杨XX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人民币500元到李XX提供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

2. 2020年3月2日,吴XX(另案处理)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320665XXXX,后登陆该QQ并冒充QQ主人对QQ内在线好廖XX进行诈骗,被害人廖XX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人民币300元到李XX提供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

3. 2020年3月2日,吴XX(另案处理)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320665XXXX,后登陆该QQ并冒充QQ主人对QQ内在线好李XX进行诈骗,被害人李XX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人民币1000元到李XX提供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

4. 2020年3月2日,吴XX(另案处理)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238422XXXX,后登陆该QQ并冒充QQ主人对QQ内在线好高XX进行诈骗,被害人高XX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人民币3000元到李XX提供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

5. 2020年3月2日,吴XX(另案处理)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238422XXXX,后登陆该QQ并冒充QQ主人对QQ内在线好蒋X(17周岁)进行诈骗,被害人蒋X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人民币3000元到李XX提供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

综上,被告人李XX实施诈骗5起,其中未成年被害人1人,共骗获人民币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他人实诈骗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家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世令

                                 检察员:黄浓波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XX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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