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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54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村**组,现住陕西省蒲城县****出租屋。2011年2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1月2日执行刑满;2015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立案侦查,2015年10月26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13日被依法监视居住;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并征得其同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1、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网上认识王某后,以“李哲”的虚假身份与王某交流、相处,进而得知其个人及家庭情况,后便以能为王某办理离婚、跑动关系等虚假事由,多次骗取王某钱款30000元;

2、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自称自己系王某的丈夫,从吝店镇经营水果的周某某处骗得现金1000元;

3、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认识白某某,以“李哲”的虚假身份与白某某交流、相处,后多次以自己患病为由,骗取受害人白某某现金12496元;

4、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以其父亲患病为由多次骗取受害人张某现金2500元;

5、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以能为邱某某之父在西京医院找人看病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受害人邱某某2400元;

6、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网上认识任某某后,以能够为任某某孩子上学为由,骗取受害人任某某现金300元;

7、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其父患病为由,骗取受害人李某某1500元;

8、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认识杨某某后,以孙成的虚假身份,已给杨某某联系顾客为由,骗取受害人杨某某现金100元。

(二)盗窃事实:2015年10月份程某某在微信上认识网名“一万年”的“孙东”,两人就在微信上聊天,同年10月24日8时许“孙东”联系程某某出来吃饭,程某某由于才起床没有洗脸,“孙东”就来到程某某租住的房子内,当程某某在房子外面洗脸时,“孙东”独自坐在程某某的房子内,看见房子桌子上放着白色挎包后,就产生盗窃念想,于是就打开挎包,将挎包内的钱包内的2900元盗走,装进裤子口袋后立即逃出现场,后经查“孙东”系假名,该人叫李某(男,1989年**月**日生,系蒲城县***村**组村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王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害人白某某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前科证明、蒲城县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呈请立案报告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张某、任某某、程某某(盗窃案被害人)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及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虚构各种理由骗取多名受害人钱款共计50296元,数额巨大,同时又趁人不备盗取他人现金2900元,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3年又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法院

检察员:王永安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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