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绰号: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址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广西合浦县公馆镇公馆一中附近刨木厂的地磅处,以200元人民币的价钱将1小包毒品冰毒出卖给李某某时,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李某甲身上缴获毒品冰毒1小包净重为0.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新
检察官助理:钟辉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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