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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贪污、受贿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7﹞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6********,壮族,在职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食品药品监督所所长,**。现任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食品药品监督所工作人员。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6年03月23日经右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百色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6年08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6年09月16日、12月01日分别退回本院反贪局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16日、2017年01月01日重报;又分别于2016年09月01日-09月16日、11月16日-12月01日、2017年02月02日-0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2年时任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文化广播某某站站长的被告人李某甲作为龙川*甲组**,与时任那合村**何某某、**村委会**黄某甲、潘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负责帮那合村群众办理危房改造补助过程中,分别向那收屯的黄某某、那合屯的黄某某、黄某某、作屯的黄某某这4名危改对象索取每户4000元“辛苦费”,共计人民币16000元。

  1.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甲到那合村**屯检查工作时,向危改对象罗某某、罗某某索取每人2000元钱共计人民币4000元,作为被告人李某甲帮他们办理危改手续的“辛苦费”。

  2、2012年-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办理那合村**屯群众的危房改造手续过程中,私自隐瞒截留危改对象杨某某28000元、李某某28000元、罗某某15700元,共计人民币717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占为己有。

  3.2012年12月底的某天中午,被告人李某甲与何某某、黄某甲、潘某某到百色市城区的百家汇附近一家大排档吃饭。在饭席上李某甲将在办理那合村危房改造补助过程中,收取到危改对象“辛苦费”中的15000元,分给何某某、黄某甲、潘某某每人5000元。2013年初,被告人李某甲分给邓某某(时任龙川镇城镇办助理)3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作为龙川*乙组**,在那合村办理群众的危房改造补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自隐瞒截留和索取“辛苦费”的方式,总共获得赃款人民币91700元(其中索取“辛苦费”共计20000元,属于私自截留危房改造补助款71700元)。该款项,除去分给何某某、黄某甲、潘某某每人5000元,分给邓某某3000元外,剩下73700元由被告人李某甲占有并用于个人花销。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向右江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自己非法占有的73700元赃款。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询问通知书、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专用收据、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转正审批表、中共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委员会文件、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危改补助资金申请表、代收代付业务明细清单、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取款凭条、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黄某甲、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隐瞒截留危改对象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人民币7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多名危改对象索取“辛苦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青红

2017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769****;

2、案卷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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